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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证券《网上委托协议书》
更新时间: 9/18/2007   来源:   点击数: 477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本协议各条款中所表述的网络均包括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的开放性,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技术方面存在的风险
由于通讯线路繁忙,可能出现不能及时进入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使投资人不能及时完成交易的风险,投资人应及时使用其它委托手段。
由于网络通讯故障原因,在互联网上传输的行情信息及其它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误导投资人,产生风险。因此,如出现异常或不确定信息,投资人应比对其它相关信息,及时使用其它委托手段,并查证核实成交情况。
由于网络通讯故障原因,投资人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投资人网络终端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券商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投资人不能及时完成交易的风险,投资人应当查证核实成交情况。
由于网络传输延迟,投资人网络终端界面显示委托未成功,投资人再次发出委托指令,使券商服务器收到投资人重复委托指令,使投资人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投资人应当查证核实成交情况。
由于网络传输延迟,投资人在其交易过程中,存在不能以设定的价位进行交易,使投资人遭受损失,投资人应使用其它委托手段规避风险。
由于网上黑客的侵入,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发生故障,投资人存在不能及时进入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无法进行正常交易,或接收到错误信息,投资人应比对其它相关信息,并及时使用其它委托手段。
营业部电脑系统的故障,导致交易指令不能正确送达或完成,投资人应及时使用其他委托手段。

2、投资人开户的风险
投资人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产生风险,因此投资人必须本人到营业部内指定的业务柜台办理,按照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交开户资料、办理开户手续,确保在安全状态设置各类密码,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开户资料、交易密码、CA证书使用密码和CA证书装载软盘或通讯密码。
由于委托他人使用,存在未按投资人本人意图买卖证券和提取资金的风险,因此投资人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仅限本人使用。

3、投资人资料泄密的风险
如投资人将证券账号、交易密码、CA证书使用密码和CA证书装载软盘或通讯密码遗失,使所托管证券有被他人盗卖等风险,投资人有义务立即挂失,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4、CA证书使用的风险
投资人在开通有证委托时,务必在签署CA证书的同时认真阅读CA证书软件商提供的相关说明,使用时按章操作,避免风险。并注意CA证书的有效使用期限,若CA证书过期网上交易将不能继续使用,请投资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5、无证委托的风险
  投资者开通无证委托后不需要申请CA证书,进行网上交易时只验证交易密码或交易密码及通讯密码即可。存在交易密码及通讯密码被他人盗取,导致损失的风险。

6、银证转账的风险
投资者选择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则有可能因为通讯及计算机技术以及银证接口方面的原因而使划款指令不能及时被执行,由此也可以造成预期收益不能实现。因利用互联网传输信息,资料在网上的传输过程中,存在投资者资料被盗或被更改的可能。

7、信息风险
网站所发布的证券信息均说明信息来源,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正确性由信息提供者负责,投资人应认真甄别信息真伪,谨防信息风险。

8、政策风险
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交易规则的变化等因素,使投资人遭受损失的风险。

9、财务风险
投资人采用网上委托交易后,应在交易当日同营业部进行账务核对,确认本人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余额及当日发生额准确无误,如有异议或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与营业部联系。

10、其它风险
由于火灾、电力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风险,引起的法律责任,双方在网上证券委托协议中约定。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人不能及时进行交易的风险,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的开放性,存在投资人个人资料泄露或身份被仿冒的风险,为防范该风险,投资人应确保交易密码等个人资料的不被泄露或窃取;对于网络通讯原因而导致数据错误或延迟的风险,投资人应对重要信息进行核实后再进行决策,并改用其它委托手段;通讯网络、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时,投资人应及时采用其它委托手段;当出现上述任何情况时,客户应立即与开户营业部联系,避免或尽量减少交易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其中,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及PDA等设备。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地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网上委托交易:
1) 有证委托(使用软件商开发的证书进行委托);
2) 无证委托(不使用证书进行委托);
3) 手机委托。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资金账号、交易密码、通讯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如选择使用证书及密码则具有第三方身份确认),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自助委托方式,当发生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情形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等涉及监管要求的,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次数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甲方允许连续输错密码的规定次数、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被暂时冻结的时间、以及申请解冻的方式等具体规定请甲方向乙方查询或按照乙方有关公告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并由此导致甲方损失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之处,依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相关条款处理。有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 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 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九条 甲乙方双方之间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或提交签署本协议的光大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依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该营业部所在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由双方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由乙方选择确定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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